第1115章(1 / 2)

非常权途 佚名 1203 字 2个月前

曾家辉认为,不管在世界上什么地方,这个问题上都带来了争议和分歧,有时候,人们不得不诉诸司法机关,才能求得裁决。新发布的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

他知道,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物权法出台前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能否穷尽,以及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导致侵害个人利益等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所在。甚至连“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也有不小的争议。其中至少出现过两种对立的观点。这就是集体主义社会观和个人主义社会观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的对立。

“公共利益”是否存在?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

他讲了,“讨论何为公共利益,首先要强调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要强调其具有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只有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个时候才有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第二,公共利益要强调一种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一个脱离了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正当的公共利益。第三,内容的可变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内容会发生变化,这也会让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第四个特性,就是不可穷尽性,即使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机构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类型仍然无法穷尽。基于以上认识,为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在法治的社会中,确认公共利益的机制应限定为以下两个途径:第一,由立法机关遵循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通过相应的立法行为去确定。第二,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去认定。”

一个星期之后,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依法强拆。

发出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老武15日内自动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法院裁定的期限前搬迁,而法院也没有实施强拆。

孤岛仍旧伫立,争议仍在继续。

接下来的几天时间,梅佳总是雷打不动地出现在工地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人们早已熟悉了她用法律武装之后的扮相,她总是一种战斗者的姿态,声称:“第一,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第二,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是热闹人或者好事者乐意见到的。

每天都能吸引不少前来驻足观看。

这也是为媒体朋友创造新闻的重要基地,报纸上、网络上不但有评论,还有大幅照片为其助威,直把三江省政府往风口浪尖上推。

对此,曾省长虽然积极动作,却是不横加干预。但不干预并不等于熟视无睹,在梅佳继续进行现场发布消息的同时,省政府自然会理性的做工作,省政府在另一边召开了相关新闻发布会。这算是一场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舆论之战,凭的不是现场效应,而是怎么引导。